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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单位消防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作者: 发布于:2017/5/23 17:50:12 点击量: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河南省消防条例》第十七条 综合楼、商住楼和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共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五)组织本单位员工和居民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演练。 

居民住宅区的建设管理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统一设臵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存放和充电场所,并加强管理。不得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存放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充电。 

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业主应当遵守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负责消防安全教育和指导工作。 

四、《郑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共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五)组织建立志愿消防队,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员工和居民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关于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充电,在城市建成区燃放孔明灯等携带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飘移物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火灾事故或者导致火灾损失扩大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处一万元以十万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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