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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释义与适用指导(第八章 第四十七条)

作者: 发布于:2022/1/17 8:41:01 点击量:

第四十七条  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与适用指导】  本条是关于保安培训有关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 

      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是对保安员进行培训的基础,其内容涵盖了保安员执行任务注意事项的方方面面。该大纲是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审定的,属于法定培训内容,体现了国家对保安员执业的要求。如果保安培训机构脱离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则不能保证国家对保安员的要求能够被保安员全面、完整地了解、掌握,不利于保障保安员的素质和职业道德,属违法行为。因此,对于保安培训机构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时限进行培训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l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法律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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