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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释义与适用指导(第八章 第四十四条)

作者: 发布于:2022/1/17 8:39:46 点击量:

第四十四条  保安从业单位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对保安从业单位的处罚和对保安员的赔偿依照有关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释义与适用指导】  本条是关于保安从业单位侵害保安员合法权益法律责任的规定。

      在立法过程中,立法工作者不仅非常关注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之间的利益平衡,也一直非常关注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之间的利益平衡,关注保安员合法权益的维护,并努力在制度设计上给予保障。本条规定就体现了立法工作者的这一指导思想。

      如果保安从业单位滥用其强势地位,侵犯保安员的合法权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劳动报酬以及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保安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其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指保安从业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非法解除保安员的劳动合同,给保安员造成损害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在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出现法定情形的情况下,用人荜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相应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保安员在保安从业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保安员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保安员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保安从业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保安员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保安从业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保安员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照上述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保安员支付赔偿金。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向保安员支付劳动报酬及其他待遇。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如果保安从业单位违法降低劳动报酬以及其他待遇,给保安员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保安员的损失。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因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共济性和普遍性等特点。在保安员和保安从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社会保险是必备条款,保安从业单位有义务为保安员缴纳相应的杜会保险费。如果保安从业单位违法停止缴纳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即属违反法定义务,应当予以纠正,并赔偿保安员因此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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