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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释义与适用指导(第八章 第四十二条)

作者: 发布于:2022/1/17 8:38:51 点击量:

第四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释义与适用指导】  本条是关于保安从业单位、客户单位有关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

      作为依法成立的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完善管理制度,开展业务,做好服务。如果保安从业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就应当依法接受处罚。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本条针对的对象是合法成立的保安从业单位,对不具备法定资质、非法从事保安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客户,单位如果违反了本条例的规定,未按规定留存报警记录、监控影像资料的,也要予以处罚。 

一、关于应受处罚的行为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保安服务公司的代表,是否符合任职要求,应当经过公安机关的审核。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这是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义务,应当严格遵守。如果保安服务公司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未经公安机关审核同意的情况下就擅自变更法定代表人,不仅不能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其擅自变更的行为也是无效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为这种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本项规定所针对的对象是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本条例对保安从业单位备案义务有四项规定:(1)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 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总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2)第十四条规定: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没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3)第二十三条规定: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保安服务合同、服务项目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4)第五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保安服务具有两面性,使用得当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使用不当就可能反过来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因此,公安机关加强对保安服务业的监督管理是极为关键的。保安从业单位按照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是公安机关加强管理的重要手段。如果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保安服务公司没立分公司未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未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级行政区域提供保安服务未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以及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存在的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自本条例施行之日3个月内未向公安机关备案的,都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及时、全面地对保安从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在对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级行政区域提供保安服务未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进行认定时,其依据是保安服务公司是否在服务地公安机关办理了备案手续。如已办理,跨省级行政区域提供保安服务属于合法,否则即属违法。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考虑到现实需求的复杂性,本条例允许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专职从事本单位的保安服务工作,并向公安机关备案,对于这类单位,称为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严格限于设立目的,其保安员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从事保安服务。本条例第十五条也作了禁止性规定。如果其保安员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从事保安服务,就违反了其没立性质,破坏了公安机关的分类监督管理制度,冲击了保安服务业的平稳有序发展,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在认定时需要注意的是,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的保安员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从事保安服务,既超出了服务的区域范围,也干扰了正常的保安服务市场秩序,不论是否是经营性的,都属于违反本项规定的行为。考虑到只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才能有组织、成规模地派遣本单位的保安员对外提供保安服务,过错在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因此,本条例把处罚对象规定为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本项规定所针对的对象是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保安服务性质特殊,为了确保保安员具备从事保安工作所必要的知识、能力,能够正确地执行任务,本条例对保安员的资格作了严格限制。要成为保安员,必须具备特定的条件,接受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并经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保安员证。如果有关人员没有保安员证,说明其未得到公安机关的正式认可,不得从事保安员工作。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只能招用具备法定条件的人员为保安员,这是法定义务。如果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明知故犯,违反法定要求,招用未取得保安员证的人员担任保安员,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考虑到招用具有保安员证的人员担任保安员是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的法定义务,有关单位在实施这种违法行为时必然会采用各种方式、以各种名义掩饰其非法行为。因此,在对这种违法行为进行认定时,应主要看有关人员被招用后所从事的工作性质。不管有关人员以什么名义被招用,是否兼任多项职务或者承担多项工作任务,如果其被招用后,主要以保安员的身份从事保安业务,就应当认定为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招用未取得保安员证的人员担任保安员。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国家机关的法定职责。但维护秩序与安全并不仅仅是国家机关的事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社会的一分子,也应当为保护家园、建立良好的生存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积极参与者,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发挥其特有的积极作用,为此,本条例也对保安服务公司规定了这方面的义务,第二十一条规定,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对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应当拒绝,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如果保安服务公司发现违法情况未向公安机关报告,应当依法受到处罚。 
(六)保安从业单位未按照规定留存保安服务合同、报警记录、监控影像资料,以及客户单位未按规定留存报警记录、监控影像资料的 
本规定所针对的对象是保安服务公司、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和客户单位。 
保安服务直接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保安从业单位留存保安服务合同、报警记录、监控影像资料,既是公安机关进行监管的需要,也是保护客户单位人身、财产安全的需要。因此,本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的留存义务。如果保安服务公司未在保安服务合同终止后将保安服务合同至少留存2年备查,或者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对在保安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影像资料和报警记录未至少留存30日备查,就违反了法定义务,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在此需要注意的是,保安服务公司、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所留存的保安服务合同、报警记录和监控影像资料应当是完整、有效、可使用的。 
二、关于处罚措施 
公安机关负责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若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接受处罚,具体由公安机关执行。 
考虑到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本条例对本条所列的各种违法行为共规定了三种行政处罚措施。对于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处罚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被处罚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处罚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被处罚单位的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为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申辩而加重处罚。 
(一)警告 
警告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者实施的一种书面形式的谴责和告诫。它既具有教育性质,又具有制裁性质,目的是向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发出警戒,声明其行为已经违法,避免再犯。警告一般适用于情节轻微或未构成实际危害结果的违法行为,可以单独适用,当违法行为比较严重时,也可以与其他处罚形式并用。 
(二)罚款 
罚款是一种财产罚,是对违法行为人在经济上给予一定的惩罚,以补偿其造成的损失或者加强惩戒作用。根据本条规定,对实施了违法行为的行为人必须处以罚款,使违法行为人在经济上受到进一步惩罚。罚款应当与其他两种处罚一并施行。本条规定的罚款幅度是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具体数额由公安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决定,罚款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明确罚款的数额和缴纳期限,并按规定告知被罚款人有关申诉和起诉等权利;所罚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公安机关返还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依法将违法行为所获得的物质利益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这里的违法所得,是指非法提供保安服务所获得的全部价款。公安机关依据职权,对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在违法活动中所获得的收入全部予以没收,不让违法行为在经济上得到好处。违法所得应全部上缴国库。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如何正确认识“责令限期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行政机关在处罚过程中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或改正违法行为,是对违法行为人发出的一种作为命令,而不是行政处罚。它是对违法行为的后果及其违法行为本身的纠正,目的是使当事人停止违法或履行法律规定的守法义务,以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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