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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释义与适用指导(第八章 第四十一条)

作者: 发布于:2022/1/17 8:38:06 点击量:

第八章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其主要特征是:(1)法律责任是由于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范,不履行法定义务而应当承担的后果;(2)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3)法律责任是由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不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民事义务,依照民事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是指当事人因为实施了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而引起的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刑事责任是指因实施严重危害社会、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具体采取哪一种法律责任形式,应当根据调整违法行为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性质、特点以及侵害的程度等多种因素来确定。

      本章对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没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 

      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与适用指导】  本条是关于非法从事保安服务及培训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是对特定活动进行事前控制的一种管理手段。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是颁发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申请并不意味着必定得到行政机关的认可。行政相对人提出申清,是其从事某种法律行为之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保安服务和保安培训是比较特殊的行业,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对保安服务和保安培训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本条例第二章、第三章规定,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或者自行招用保安员从事保安服务,应当经公安机关许可或者备案。第六章规定,申请从事保安培训,应当经公安机关审批许可。

      行政许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和资格,既是对当事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认可,也是对行政相对人行使权利和自由的必要的限制。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取得行政机关的相关许可即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活动,即属于违法。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是指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在不具备法定资质的情况下就私自向社会提供保安服务和保安培训。 

      如果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组织或者个人有违法所得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其违法所得全部予以没收,不让违法行为在经济上得到好处。收缴的违法所得应全部上缴国库。这里的违法所得,是指非法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所获得的全都价款。 

      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应当经公安机关依法许可,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件。如果在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过程中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例如,如果有关组织或者个人为了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行为的,就构成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这是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买卖三种行为之一,便构成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对具体罪名要根据行为人实施的具体行为来确定。如果行为人只实施了伪造公文的行为,则对行为人定伪造公文罪即可。只有当行为人同时实施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三种行为的,才对行为人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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