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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释义与适用指导(第七章 第三十七条)

作者: 发布于:2022/1/15 17:20:56 点击量: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建立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相关信息。

     公安机关应当对提取、留存的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予以保密。
 
     【释义与适用指导】  本条是关于信息化建设和公安机关保密义务的规定。 

     全面、系统、完整地掌握保安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是公安机关做好对保安服务业监督管理工作的基础。对信息的具体管理手段应当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程度和监督管理工作需求相适应。当前,对保安业监督管理的工作任务越来越繁重,专业性越来越强,有必要建立专门的信息系统,对保安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为了从制度上确立这项制度,对其进行规范,经过反复研究,***后本条例对此作出原则性规定,为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没提供法律依据。关于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具体建设工作,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各层级、各地区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稳步推进,注重实效,将信息系统建设落到实处,切实为加强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支持。

     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内容应当全面、具体,并及时更新。具体来说,该系统应当记载保安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保安员数量、公司经营状况以及有无违法违纪行为等主要事项,该系统应当记载保安员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身份证号码、指纹信息、政治面貌、学历、健康状况、取得保安员证的相关情况以及有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在公安机关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记载的信息中,各信息的性质差别极大,既有保安服务公司、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保安员的名称这类可对任何人公开的基本信息,也有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秘密的不宜向社会公开的隐秘信息。对于这些隐秘信息,公安机关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保密。考虑到提取、留存保安员的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是本条例作出的特别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对此没有专门作出规定,相应地也就没有对提取、留存的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予以保密的规定。因此,为了保护保安员的个人秘密, 防止保安员的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被非法使用,本条例专门对此作出了规定,公安机关对提取、留存的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应当予  以保密。 

      在信息的采集和管理上,需要监管人(公安机关)和被监管人(保安服务公司、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和保安员)共同努力,通力合作,保障信息系统所记载的信息全面、准确。为了做好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增强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的责任意识,加强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由保安从业单位及时将保安服务活动和保安员的情况向公安机关报告更有利于做好对保安服务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将保安服务活动和保安员的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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