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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释义与适用指导(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作者: 发布于:2022/1/15 17:10:17 点击量:

第二十九条  在保安服务中,为履行保安服务职责,保安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验出入服务区域的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 

    (二)在服务区域内进行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 

    (三)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对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公共秩序; 
    (四)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可以根据任务需要设立临时隔离区,但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公民正常活动的妨碍。

     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元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使用枪支,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释义与适用指导】  本条是关于保安员工作措施的规定。 

     保安员的工作职责是依据保安服务合同的约定,在保安服务公司与客户单位约定的区域履行保护客户单位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义务。为了使保安员能够做好保安服务工作,依法赋予其相应的工作手段是必要的。本条明确了保安员依约履行职责时可以采取的措施。

      一、查验出入服务区域的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 

      一般情况下,保安员要先查验出入人员的证件,查验后根据客户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再对需要出入保安服务区域的车辆和物品进行登记。 

     (一)查验证件 

      查验证件是执行保安服务的保安员查看、识别、确认出入服务区域的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的行为。查验证件是门卫保安员的重要职责之一,也是做好门卫保安工作的主要方法。其目的是确认持证人的真实身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不法人员混入,保证客户单位安全。 
查验的范围既包括客户单位内部人员,也包括外来人员。查验的证件包括身份证、工作证件、出人证件和其他证明文件。 

      1.查验证件的方法 

     查验证件的基本方法主要分为逐个查验和重点查验。在验证过程中,要从进出人员的身份、陈述、行为、表情、携物、痕迹等方面进行观察,对有疑点者应重点查验。 

    查验证件的基本方法是识别证件的真伪及证件与持证人是否一致。识别是在用眼睛观察的基础上,对外界客体的分析和判断,是依靠知识和经验发现问题的过程。识别有两个方面:一是通过人的感官,直接接触对象,对识别对象外部特征进行辨识;二是应用科学手段,识别证件的细微特征和本质。 

      2.查验证件的要求  

      识别证件时,要看证件内容,看证件内的姓名、年龄及照片是否与持证件人相符,并对照其填写的来访登记表进行核对,看工作证中的单位名称是否一致。 

      对人的识别主要是从神态表情、言谈举止、衣着打扮、痕迹物品等方面识别可疑,另外还可以从客体的以下五方面特征来识别通缉通报的犯罪嫌疑人:(l)体态特征,就是常说的体型,包括高矮、胖瘦,有无残疾等。(2)面部特征,是指脸型、面部颜色、胡须、面部特殊痕迹。(3)头部特征,是指头型、头发、额头和发际。(4)五官特征,是指H艮、鼻、嘴、耳、眉。这五个方面在每个人身上由于体积大小、生长趋势、相距变化的不同形成其固有形态,成为识别、记忆人特点的重要依据。(5)衣着特征,是指衣、裤、鞋、帽的颜色、样式、材质等。

      对物的识别主要是针对物品、证件、图章、车辆等。对物的识别主要是依据其规格要求、特征,发现其反常情况,通过直观观仪器检验,发现其有无可疑之处。

      3.查验证件的注意事项 

     (1)对上级事先通知的免检人员和车辆,应根据车号和特殊的免检标志免检放行。

     (2)对携物外出人员和车辆,仔细检查携物证件或出库单据,重点查验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与证件是否相符。检查时,要让对方动手开车门和包装物,视情况逐件清点或重点检查;要与对方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应站在被检人员或车辆的后侧位,注意自我保护,观察对方神态表情,防止其弃物逃跑或突然驾车逃跑,同时要注意自身安全。 

     (3)发现有携带可疑物品的人时,应先礼貌地要求其说出物品的名称、数量、来源及用途,请其自行拿出物品检查核对,出示有关证件或由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对无手续和拒绝检查的,应交客户单位保卫部门。对盗拿物品的可疑人,保安员不能对其搜身,应报告客户单位或交公安机关处理。 

     (4)保安员在查验证件、物品、车辆的同时,要对查验的内容认真登记。 

     (5)保安员不能随意扣押公民的身份证件。 

    (二)登记

     登记是指执行保安服务的保安员在查验出入服务区域的人员的证件的基础上对出人人员、车辆和物品进行书面记录的行为。登记一般包括对外来人员、车辆、货物的往来登记,必要时也可根据客户单位的要求对客户单位的人员、车辆、货物进行登记。

    登记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客户单位财物流失和将违禁品、危险物品带入客户单位内部以及无关车辆进入客户单位。 

     1.登记的内容

     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出入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名称、编号、出入时间、接待单位和人员、携带物品情况,车辆车型、牌号、装载货物等情况。有些单位使用专用出入证,保安员要认真填写携带物、出货凭证,不能图省事而少填、漏填,更不能错填。对出人人员自己填写的内容要认真核对。 

      2.登记的注意事项 

    (1)登记记录由当班保安员负责。
 
    (2)登记记录字迹要清晰、整齐,内容要准确、清楚,时间、交办人、记录人和具体处理人要写清楚,不得随意涂改,并妥善保管。 

    (3)在对往来人员进行登记时,门卫人员要对往来人员、车辆、进出货物、工作证件、介绍信函、证明信、出货清单等相关证件、凭据进行查验、查看。 

     二、在服务区域内进行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 

      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属于保安服务业务范围,保安员有权根据保安服务合同约定,在保安服务区域内进行相应的活动。上述活动的范围应当严格限定在服务区域内,.不得超越服务区域进行。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服务区域及特定目标进行看护和守卫,做好防火、防盗、防抢、防爆炸、防治安灾害事故等工作,以保护客户人身、财产的安全,维护服务区域的正常秩序。 

    三、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对人员及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公共秩序 
      我国一向支持细化专业分工、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实现高效发展的生产、服务模式。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工作越来越专业化,将不是主流业务的部分工作外包给专业单位,使本单位既能够专注于本单位的专业发展,又能获得比较专业化的服务,成为当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种普遍选择。目前,机场、火车站、地铁站、客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雇用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员从事安全检查和秩序维护工作的情况比较普遍。受客户单位的委托,保安员可以对有关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公共场所的秩序。这样既有利于保障有关单位的安全运营,也为维护安定、祥和的公其秩序做出了贡献。在立法过程中,社会公众对此比较支持,有关主管部门也希望能够通过行政法规将这种成熟的、行之有效的做法固定下来。本条例采纳了社会公众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安全检查是民事行为,不是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保安员不具有执法权力。保安员在对公共场所的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以及维护秩序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如果涉及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的行动。

       四、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可以根据任务需要设立临时隔离区,但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公民正常活动的妨碍 

      武装守护押运的对象都是贵金属、货币、文物等贵重物品,受到犯罪分子侵害的风险较高。为了确保押运物资的安全,在押运物资装卸过程中,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经常通过拉设警戒线、隔离带、排列入墙等方式将押运的物资与周边相隔离,形成一个相对安全的区域。但是临时隔离区的设置可能对公民的正常活动造成一定影响,由于没有法律依据,保安员设立的临时隔离区无法得到群众的认可和配合,少数群众为了省时间、少走路而经常穿越临时隔离区,导致保安员与群众发生冲突,有的甚至酿成了不必要的争吵和流血事件。因此,有必要在条例出赋予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没立临时隔离区的权力,并对权力的行使进行严格限制,尽量减少对公民正常活动的影响。这样规定,对于确保武装守护押运的安全及维护公民正常生活、保护公共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五、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一)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是指保安员在保安服务区域执勤时,通过查验、登记、巡逻、守护等手段和措施,要及时发现有关违法犯罪嫌疑线索或者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及其他不法行为,对于看到和遇到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予以阻止,防止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危害后果。发现与制止是两种行为状态和要求,首先要在保安服务过程中及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在发现的同时要及时予以阻止、防范,尽量避免违法犯罪行为及其可能造成的危害蔓延、扩大。 

      要视不同类型的违法犯罪行为和不同的违法犯罪性质来确定制止违法犯罪的方法和措施。一般通过劝说、劝解、隔离、夺取违法犯罪工具、堵截违法犯罪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由于保安员没有特别的行政及刑事执法权,因此在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时,既要注意不要采取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也要注意自身的安全。

      (二)制止无效时应当立即报警 

      保安员在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后,要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若无法制止或制止无效,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报警的主要内容包括:报警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报警事由发生单位的名称、具体地理位置;警情发生的位置、部位、时间、性质、危急状况;有无人员受伤、被困;有无肇事人员、嫌疑人员是否被控制等。 

      由于各地普遍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度,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客户单位对于本单位范围内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愿意报警,或者要求保安员在报警前要征求客户单位的意见,这些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在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前,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保安员在对违法犯罪行为制止无效时,在立即报警的同时,要采取措施保护好违法犯罪现场。 
保护现场是指对现场采取警戒封锁等措施,在合理处置紧急情况的同时,尽量保持案件发生、发现时的状态的一项专门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百零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百九十四条规定:“友案地派出所、巡警或者治安保卫组织应当妥善保护犯罪现场,注意保全证据,控制犯罪嫌疑人,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保护现场是每个单位和公民的义务,也是履行保安服务职责的保安员的一项重要职责。 
保护现场的一般要求是:保安员要迅速赶赴事发现场,核实情况,迅速报警;划定保护范围,部署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维护秩序;采取措施,处置事发现场紧急情况,如抢救伤员、物资,排除障碍,疏散无关人员;对于正在实施犯罪或犯罪后立即被发觉的犯罪嫌疑人,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予以抓获或没法控制,交由公安民警处理,如果犯罪嫌疑人逃跑、行凶,保安员有权依法实施正当防卫;了解案件情况,收集对案件的反映;如实向公安民警汇报现场保护情况。 
(四)扭送犯罪嫌疑人,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保安员在向公安机关报警、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的同时,对于正在实施犯罪的嫌疑人,应当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2)通缉在案的。(3)越狱逃跑的。(4)正茌被追捕的。对执行保安服务的保安员来说,应当将正在实施违法犯罪的嫌疑人扭送公安机关,这是由保安员的工作职责决定的。 
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特别是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查、处置工作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职责和权限,法律赋予了公安机关履行职责的手段和保障。保安员对于违法犯罪案件没有调查处置的权力。但由于案件发生在保安员服务的区域,当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处置工作时,需要客户单位或者保安员提供案发时的有关情况及客户单位内部的相关情况,因此,本条明确规定了保安员应当协助人民警察处理违法犯罪案件的职责。这种协助是必须的、无条件的。是否需要协助,由具体办理案件的人民警察决定,协助的方式是应人民警察的要求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工作予以配合、协助,如协助人民警察临时看管嫌疑人、协助人民警察通知证人等,但要注意,保安员不能代替其工作,也不能参与侦查工作。 
六、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使用枪支,应当严格遵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既为保安员履行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手段,也对其进行了必要的限制。主要规定有: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能够以其他手段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安全的,不得使用枪支;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应当以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木被侵害为目的,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遇有下列紧急情形之一,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的,可以使用枪支:(l)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受到暴力袭击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的紧迫危险的。(2)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受到暴力袭击危及生命安全或者所携带的枪支弹药受到抢夺、抢劫的。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不得使用枪支;但是,不使用枪支制止犯罪行为将会直接导致严重危害后果发生的除外。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枪支:(1)有关行为人停止实施暴力犯罪行为的。(2)有关行为人失去继续实施暴力犯罪行为能力的。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使用枪支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和案发地公安机关报告;所在单位和案发地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抵达现场。专职守护、押运人员的所在单位接到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使用枪支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并在事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枪支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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