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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释义与适用指导(***章 第六条)

作者: 发布于:2017/7/22 9:07:07 点击量: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释义与适用指导(***章 第六条)

 

第六条  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释义与适用指导】  本条是关于保安服务活动的基本原则以及保安员合法从业活动受法律保护的规定。

在立法理念上,本条例既要充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保护保安员的合法权益。

一、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本条例规范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从事保安服务活动,以确保保安服务行为不具有强制性为原则,文明服务、合法服务,并且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盏。应当是肯定性的法定义务,必须遵守文明、合法原则;不得是强制性禁止规定,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是保安服务活动的客体对象,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不能监守自盗,不得损害服务活动客体对象的合法利益,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本条例作出以下规定:一是规定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侮辱、殴打他人;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二是规定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应当与客户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规定服务的项目、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安服务合同终止后,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将保安服务合同至少留存2年备查。三是对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四是对在保安服务活动中形成的影像资料和报警记录应当留存30日备查,并且不得修改、扩散。五是规定了保安员有杈拒绝执行从业单位或者客户单位的违法指令。

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对此也作了相应规定。例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本条例规定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该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招用符合保安员条件的人员,并依法与其订立劳动合同,保障其应有的待遇。二是保安员作为从事保安服务活动的主体,其合法权益不能被侵害,应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三是保安员的合法从业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进行打击报复。四是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安员因工伤亡的、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烈士褒扬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抚恤优待。五是保安从业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降低劳动报酬以及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保安员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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